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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称被骗 “悬赏”20万找人
2008-11-19 10:14:41 来源:珠江时报


■打印的悬赏启事被张贴在了公交车站旁。   本报记者 穆纪武 摄



四处张贴海报披露对方肖像和身份信息,律师称该做法涉嫌违法

  本报讯(记者 刘宏波 实习生 胡璐斯) “他们以合作开工厂为由骗走180万,如有知情人士协助抓到他们,可兑现奖金20万元……”昨天上午,一则《诈骗者逍遥法外,受骗者苦不堪言》的彩印悬赏启事出现在禅城区普澜二路的多个公交车站内,吸引众多市民围观。记者随后发现,该启事在汽车站和多个居民生活区内都有张贴。
   
“悬赏令”上公开对方信息
  在这则悬赏启事上,当事人王某称,他是某吸塑制品厂经营者,今年5月份,香港一家名为“××拓展公司”的 老板李某某和黄某某自称要到大陆投资办一家纸厂,邀请他一起合作。期间李某某和黄某某采取开空头支票的方式骗走他180万元港币,事后王某查证到该公司今年6月份已申请破产,但是李某某和黄某某在今年5月至10月份一直在大陆地区骗取多家供应商的信任继续对其供货,导致数十家供应商上当受骗,金额累积超一千多万元。
  “随后他们在东莞设立的××纸品厂在今年10月8日恶意倒闭,这两位老板卷款逃跑。不久前我联合几家供应商到公安局报案,但没有办法追回欠款。”
  王某在启事上承诺他所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。为了找到这两名老板,他现在连工作都放下了,专心忙着找人。王某还在“悬赏令”上提到高额的报酬。他称,如有人士能提供到两人的真实住址,兑现奖金10万元整;如有知情人士协助抓到他们,请移送东莞市塘厦镇派出所,可兑现奖金20万元整;如果有好心人士能协助收到欠款,可按照收到款的50%分配。
  在这张“悬赏令”上,详细地公布了李某某和黄某某的个人照片,身份证号码、手机号码,香港总公司地址,大陆公司地址等个人详细信息。
   
律师称此做法涉嫌违法
  律师黄杨辉表示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01条规定,公民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。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并没有条件限制,并不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加以剥夺,只要该行为涉及公民的人格和尊严,就不得加以侮辱或诽谤等。根据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任何公民(包括犯罪嫌疑人)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,其他任何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人都无权认定其有罪或私自进行处理,遭遇偷盗诈骗等应当加以制止或向公安、司法机关报告、扭送,但没有其他处理的权利。
  黄杨辉认为,向社会公布人像的做法只适合公安机关通缉在逃案犯。个人随意四处贴照片公布他人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,并且指责对方是诈骗分子,此做法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,从严格意义上说,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的。
    (报料人 老马 50元)

(责任编辑:david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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